居住权是否能排除执行?
我名下有套房子被法院执行了,但我给别人设立了居住权。我想知道,这个居住权能不能让法院不执行这套房子,我不太清楚居住权在执行方面的效力,希望能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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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而执行通常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居住权一般不能排除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执行房产等不动产时,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居住权虽然赋予居住权人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但它本质上是一种用益物权,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也就是说,即便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法院依然可以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不过,居住权的存在会对执行产生一定影响。当法院执行有居住权的房屋时,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期限内,依然可以按照约定占有、使用该房屋。例如,如果居住权人是通过合法有效的居住权合同取得居住权,并且约定的居住期限还未届满,那么在这个期限内,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居住权可以阻止房屋的执行程序,只是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居住权不能排除法院对房屋的执行,但执行过程中要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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