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食作为员工福利是否可以抵扣?
我公司采购了一批零食作为员工福利,在处理税务时,不清楚这部分零食的进项税额能不能进行抵扣。想了解从法律规定上来说,零食当作员工福利到底可不可以抵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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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规定里,零食作为员工福利的抵扣问题,关键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首先,我们要明白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概念。简单来说,增值税是对商品或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企业在采购货物或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就是进项税额,而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收取的增值税就是销项税额。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就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当企业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时,就意味着可以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将零食作为员工福利,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范畴。所以,从这个规定来看,企业采购零食作为员工福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举例来说,如果企业购买零食花费了1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进项税额就是130元。由于这是用于员工福利,这130元的进项税额不能用来抵减企业销售货物或服务产生的销项税额。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将这部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也就是不能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这部分税额。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性和税收政策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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