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父母双方有一方去世,安置房继承给儿子后户主可以是儿子吗

家里的安置房原本是父母的,现在有一方去世了,想把安置房继承给我这个当儿子的,之后能不能把户主改成我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了解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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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安置房继承给儿子后,户主是否可以是儿子,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安置房作为政策性福利住房,其产权转移受到一定限制 。从继承角度讲,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父母一方去世,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将安置房给儿子,那么儿子可以依据遗嘱来继承。若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儿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如在世的另一方父母、其他子女等)共同继承。 关于户主变更问题,户籍方面家庭内部户主身份理论上可以自行协商确定,然后由派出所做变更户主登记。不过,这和房屋产权是两回事。即使儿子成为户籍上的户主,也不代表就拥有了房屋的全部产权。 在房屋产权变更上,拆迁补偿房屋的产权证书申请审理过程中,不能直接将其登记至子女名下。拆迁安置房因为融入诸多优惠政策,一般不能直接变更房屋所有权人。如果要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须遵循当地规定依法处理。比如要满足父母拥有安置房合法产权且产权清晰无争议、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房产无债务纠纷抵押等条件,之后通过咨询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办理公证、提交申请、等待审批等正规手续来实现。 相关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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