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能办理公证和继承吗?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家里有一套安置房,现在涉及到一些后续处理的事情。不太清楚能不能去办理公证,还有之后能不能进行继承。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弄清楚办理公证和继承有没有什么条件限制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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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通常是能办理公证和继承的。 首先来说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继承等多种公证事项。只要符合公证要求,安置房就可以办理公证,比如证明安置房相关的合同、赠与、遗嘱等事项,通过公证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再讲讲继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只要安置房属于被继承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那么就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了继承的顺序和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例如,被继承人在生前立有遗嘱指定某一继承人继承安置房,那么在其去世后,该继承人就可以按照遗嘱来继承安置房。 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继承安置房后,需要按此规定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总之,安置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办理公证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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