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安置房协议是否有效,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最近涉及到了安置房协议的相关事宜,想了解一下经过公证的安置房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我担心后续会出现一些纠纷,不知道在法律层面上这个公证的协议能不能保障我的权益,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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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安置房协议通常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首先,从公证的性质来看,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经过公证的安置房相关事项,如买卖、赠与等合同或协议,公证文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公证书是一种很强的证明文件,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例如,在涉及安置房买卖纠纷时,如果有公证的协议,在没有其他有力反证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可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然而,虽然公证有效,但安置房可能因为其特殊性质存在一些限制。比如,有的安置房可能存在产权不完整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自由交易等情况。如果存在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进行的安置房交易等行为,即使进行了公证,这种行为本身可能仍然不合法,不能凭借公证来对抗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要求。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意味着房屋公证可以对该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证明,但不能对房屋权属转移进行公证且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过户需由双方共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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