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打官司能赢吗?


在工亡案件中打官司是否能赢,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亡的定义。工亡指的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者在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时不幸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如果能确定是工亡,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那么在打官司时就有很大的胜算。证据方面,包括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的证人证言等。比如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医院的诊断证明能说明死亡的原因和时间等情况。 另外,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在认定为工亡后,大部分赔偿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不过,如果在工亡认定过程中存在争议,例如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亡事实,或者对事故原因有不同的说法,这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进一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官司的走向就会受到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以及双方的辩论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在遇到工亡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收集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