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安置房能否通过诉讼让法院确认所有权?
我家的安置房现在出现了所有权争议,有人声称对这房子也有所有权。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向法院起诉,让法院来明确这个安置房到底归谁所有,具体的法律流程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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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就安置房所有权产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安置房产权归属。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安置房是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的经济补偿。而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一般遵循物权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安置房登记在谁名下,谁就享有房屋所有权。 然而,在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情况。比如,可能存在登记错误,或者多方对该安置房的归属存在分歧等。当出现这些物权归属、内容的争议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也明确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如果要通过诉讼来确认安置房的所有权,其流程一般如下: 1. 确定管辖法院: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房屋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 缴纳诉讼受理费:案件一般每件收取300元。 3. 准备材料:包括起诉书,以及房产产权归属的相关证据,例如首付款、购房合同 、房款收据、契税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同时还要准备原、被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4. 立案与举证:在房产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根据要求缴费后会得到一个立案通知书,在举证期把证据递交补充齐全,之后等开庭审理。 5. 执行判决: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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