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房贷在离婚时怎么判?
我和伴侣打算离婚,我们名下有车贷和房贷,不知道在法律上这些贷款在离婚时会怎么处理,是共同承担还是一方承担?我想了解具体的判定规则和依据,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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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车贷和房贷的判定需要依据多方面因素,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确定车贷和房贷所涉及财产的性质,也就是看它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车贷和房贷对应的车辆、房屋是在婚后购买,并且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付、偿还贷款,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车贷和房贷的债务处理原则上是共同承担。在离婚分割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车辆、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比如,如果车辆一直由一方使用,法院可能会将车辆判给使用方,同时由该方继续偿还剩余车贷,但需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对于房屋,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可能会通过竞价、评估等方式确定房屋归属,获得房屋的一方要继续偿还房贷,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若车贷和房贷对应的财产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在婚前购买车辆或房屋并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但剩余的车贷或房贷由财产所有人一方继续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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