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解除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形有哪些?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听说公司可能会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了解下《劳动合同法》第40条里,规定了哪些解除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形呢?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知道公司这么做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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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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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的三种情形。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所说的医疗期,指的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当劳动者医疗期满回来后,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并且单位给安排了其他合适的工作也做不了,这时单位想要解除合同,就需要提前通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就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要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要是之后还是不能胜任,单位解除合同就要提前通知。这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中有明确规定。 最后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比如企业迁移、被兼并等。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没谈拢,单位解除合同就需要提前告知。这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这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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