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感觉公司对我的态度有点奇怪,我担心公司会突然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是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呢?我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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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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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即时解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过失性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简单来讲,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就表现得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在工作中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等,公司就可以马上解除合同。 二是预告解除,也叫非过失性辞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比如员工生病后不能再做原来的工作,公司也没办法给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公司提前通知或者多给一个月工资就可以解除合同。 三是经济性裁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不过,经济性裁员也有一定的限制和程序要求,要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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