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弃权票有哪些规定?
在一次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表决事项时,我选择了弃权。但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对于弃权票是怎么规定的,弃权票在最终结果计算里是怎么算的呢,会不会影响整个投票结果的有效性?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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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概念里,弃权票指的是投票人在表决时,既不投赞成票,也不投反对票,而选择放弃自己这一票表决权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不同场景下对弃权票有不同的处理规则。在物权编里,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相关规定有涉及。例如,《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这些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这里弃权票一般不计入赞成票或反对票,但会计入参与表决的基数当中。也就是说,弃权票虽然不表达支持或反对的态度,但会影响整个投票是否达到法定的参与表决比例。如果弃权票过多,导致参与表决的业主没有达到法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和人数占比,那么此次投票结果可能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再比如在合同等其他领域,如果涉及到对某些事项的表决等情况,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弃权票也通常遵循类似的规则,即不纳入赞成或反对的统计,但影响整体表决的有效性判断。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就按照约定来处理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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