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在民法中有哪些规定?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方好像有一些不恰当的行为,导致合同没签成我还受了损失。我听说这可能涉及缔约过失责任,想知道在民法里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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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比如一方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假意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导致对方为谈判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最后合同却未能订立,这种情况就符合上述第一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受损方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又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事实,导致买方在缔约过程中基于错误认识进行了相关投入,之后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此时卖方就构成了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当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遇到类似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并遭受损失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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