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我在和别人谈合作签合同的过程中,对方好像有一些不恰当的行为,导致合作可能要黄了。我不太清楚在签合同之前双方有哪些责任和义务,想了解一下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它具体包含哪些情况,对我这种签合同前的情况有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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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双方商量着要签合同的这个阶段,如果有一方不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做了一些不合适的事情,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这个有过错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就是说一方根本没有真心想要和对方签合同,只是假装着谈合作,实际上是另有目的,比如为了套取对方的商业机密等。(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例如在卖房子的时候,卖家故意不告诉买家房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提供虚假的房屋面积等信息。(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规定,只要是在签合同过程中,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都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为了签订合同而付出的各种成本,比如为了谈判而花费的差旅费、为了准备履行合同而进行的投资等。当一方因为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就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进行赔偿。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不同的,违约责任是在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之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要承担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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