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约定金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成约定金缔约过失责任包含了两个不同但又可能在某些合同场景中产生关联的法律概念。 首先来说说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一种特殊的定金形式,简单来讲,就是当事人约定把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比如甲和乙谈生意,双方约定只有甲给乙交付了定金,他们之间的合同才正式成立或者生效。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中有相关规定,若给付定金的一方没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 接着讲讲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或者法定附随义务,给对方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失,从而要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是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例如,A假意要和B签合同,不断让B准备各种资料花费成本,最后却无故不签了,这就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返还财产。要是因为缔约过失导致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了,那么缔约过失方因为这个合同得到的财产,要全部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要是双方都给了对方财产,那就双方相互返还,有剩余的部分再由缔约过失方返还。 二是折价补偿。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经毁损、灭失没办法返还,或者因为一些情况变化没有返还必要了,那就得按照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者市场价格对该财产进行折价补偿,用来弥补对方遭受的损失。 三是赔偿损失。这是适用最广泛的一种责任形式。只要因为一方的缔约过失,不管是让合同不成立、无效,还是被变更、被撤销,只要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就得依法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就是指没有过错的当事人本来相信合同能有效成立,可因为对方的缔约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而遭受的损失。这个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用,也能和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一起用。 四是各负其责。要是缔约双方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且都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就依法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概念: 成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定金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或法定附随义务给对方信赖利益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信赖利益损失:无过错方信赖合同有效成立,因对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而遭受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