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我最近在做一些商业合作的前期洽谈,听说有缔约过失责任这回事。我想知道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主要特征,因为我担心在洽谈过程中如果有一方出问题,会涉及到这方面责任。了解这些特征能让我在合作中更注意相关事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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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缔约过失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下面为你介绍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特征。 首先,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这和合同有效成立后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合同的订立需要一个过程,从开始接触、磋商,到最终达成协议。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就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例如,甲和乙正在就一项买卖业务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甲已经投入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市场调研和准备工作,但乙突然毫无理由地终止谈判,导致甲遭受损失,这时乙就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有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比如,在房屋买卖中,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事实,这就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再者,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通常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就是因为信赖对方会和自己订立合同而遭受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为缔约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最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造成损失,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对方造成损失,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只有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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