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重整是否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我所在的公司进入了破产重整阶段,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不是必须要给我们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呢?要是不支付,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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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重整是否需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经济补偿金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简单来说,就是当劳动者因为一些法定原因和单位结束劳动关系时,单位给劳动者的一笔钱,用来弥补劳动者因此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公司破产重整并不等同于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如果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如果在破产重整期间,公司没有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继续在公司工作,那么公司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当出现法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职工才有权要求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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