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抗辩权的类型及适用情形如何对比?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关于抗辩权的问题。不太清楚不同类型的抗辩权有啥区别,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哪种抗辩权也很模糊。想了解一下各种抗辩权的类型以及它们适用情形的对比情况,好让我在实际事务中能正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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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辩权对比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别人向你主张权利时,你可以依据一定理由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我国法律中常见的抗辩权类型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甲不交货,乙就可以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先履行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甲和乙约定甲先交货,乙再付款,甲没交货,乙就可以拒绝付款。 不安抗辩权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和第五百二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比如甲应先发货给乙,但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付款,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货。 这三种抗辩权的适用情形对比来看,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的情况;不安抗辩权则是先履行方发现后履行方存在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等情形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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