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先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点混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哪些区别。想了解下这两种抗辩权在适用情形、法律规定等方面具体是怎么区分的,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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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通俗来讲,在保证合同中,如果是一般保证,当债权人找债务人要债,债务人还不上,债权人又来找保证人要钱时,保证人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要求债权人先通过法律途径,比如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并且在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还不能得到清偿的部分,自己才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在一个双务合同中,双方都有义务要履行,而且这两个义务有先后顺序。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那么后履行的一方就可以拒绝先履行一方相应的履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从适用主体来看,先诉抗辩权的主体是一般保证人,而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人。从适用情形来说,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适用;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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