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又叫先履行抗辩权吗?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有资料说不安抗辩权又叫先履行抗辩权,可我感觉它们好像不太一样。我想弄清楚这两者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它们之间有啥区别,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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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并不等同于先履行抗辩权,它们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通俗来讲,就是先履行的一方担心后履行的一方没办法履行合同了,就可以暂停自己的履行。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后履行的一方因为先履行方没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所以可以拒绝履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的权利,是基于对后履行方履约能力的担忧;而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方的权利,是基于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所以,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在权利主体、适用条件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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