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因经营困难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赔偿?

公司说经营困难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在这工作好几年了,也不知道这种情况公司该怎么给我赔偿,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因经营困难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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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当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解除劳动合同时,涉及到的赔偿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经营困难通常可以被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一种情形。 其次,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比如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所以,当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解除劳动合同时,若符合法定程序,应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若不符合法定程序,则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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