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该如何赔偿?

公司以末位淘汰制把我辞退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怎么赔偿我。我在公司工作也有一段时间了,平时工作也算努力,就因为排名靠后就被辞退,心里很不服气。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我能得到怎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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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末位淘汰赔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末位淘汰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目标和具体标准,对其员工进行考核评价,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方法。但需要明确的是,“末位”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从法律角度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末位淘汰制”仅仅是一种排名结果,不能直接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仅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个例子,若员工在单位工作了3年半,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如果单位违法以末位淘汰制辞退该员工,那么该员工可以获得的赔偿金为:4(工作年限)× 5000(月平均工资)× 2 = 40000元。所以,当遇到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时,员工要清楚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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