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20年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我有个事儿想咨询下,涉及20年前的一个案子,当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我不太清楚那个时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到底有哪些,不知道我当时的诉求有没有在合理范围内,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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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附民赔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是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20年前(即2005年左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主要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表明赔偿范围主要限于物质损失。 同时,根据当时的司法实践和相关规定,物质损失主要包括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例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果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包括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当时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不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过,随着法律的发展和完善,现在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有了新的规定和处理方式,但在20年前,主要还是以物质损失赔偿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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