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条件下不受仲裁时效的约束?
我最近涉及一个仲裁案件,听说仲裁有时效限制,但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能不受这个时效约束。我很担心因为时效问题影响我的权益,想知道具体的条件,这样心里能有个底,也能更好地应对这个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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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一旦超过这个期限,权利人的胜诉权可能会受到影响。不过,在一些特定条件下,是不受仲裁时效约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虽然这里说的是诉讼时效,但在仲裁中也有类似的原理和适用情形。 比如说请求停止侵害,当侵权行为正在持续发生,为了及时制止这种侵权行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如果有人一直在排放污水,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居民请求其停止排放污水的权利就不受仲裁时效的约束。 又如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这类请求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具有很强的道德和社会意义,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也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即使过了很长时间没有主张,权利人依然可以通过仲裁等途径要求义务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对于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这是为了维护物权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因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如果因为时效问题而使物权人丧失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会破坏物权的基本秩序。例如,房屋的所有权人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房屋,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只要能证明自己的物权,就不受仲裁时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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