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提出相关内容会怎样?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一直不提出答复和相关证据材料。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会有什么后果,会不会影响我的复议结果?想了解一下法律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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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时,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简单来说,行政复议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会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这意味着,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被撤销。 同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从对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来看,您申请的行政复议有可能会得到对您有利的结果,即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而且相关责任人也可能会面临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保障行政复议程序正常进行和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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