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审查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留置和审查这两个概念。我在一些新闻里看到相关内容,但一直搞不明白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它们在适用情况、具体流程等方面分别是怎样的,两者之间到底存在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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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审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它是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特定情形下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等法定情形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审查则有多种含义,在法律语境中,常见的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对相关案件、事项进行审核、调查、判断的活动。比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审查的范围比较宽泛,既可以针对人,也可以针对行为、文件等。 从适用对象来看,留置主要针对的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等特定群体。而审查的对象范围更广,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嫌疑人、行政相对人等不同主体,还可以是一些文件、项目等事项。 在程序方面,留置的程序要求较为严格。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而审查的程序会根据不同的审查主体和审查事项有所不同。例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一般要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总之,留置侧重于对特定人员的人身限制,而审查更强调对各类事项的审核判断,两者在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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