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立案和留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法律程序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和作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们的区别。 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简单来说,立案就是启动一个刑事案件的调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留置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适用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从适用对象来看,立案适用于所有涉嫌犯罪的案件,而留置主要针对的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被调查人。从决定主体来讲,立案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决定,而留置由监察机关决定。从性质方面,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程序,而留置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总之,立案和留置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决定主体以及性质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