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务单位名称和就业单位名称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找工作,签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上劳务单位名称和就业单位名称不一样。我不太明白这两者有啥区别,会不会对我的权益有影响啊?我就想搞清楚这两个名称不同背后到底代表着什么,在法律上有啥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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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单位和就业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务单位,通常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它主要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并向用工单位收取服务费用。比如一些专门的人力资源公司,它们就是常见的劳务单位。而就业单位,也叫用工单位,是实际使用劳动者劳动力的单位,也就是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方。 从法律关系上看,劳务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这意味着劳务单位要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就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务使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在责任承担方面,如果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劳务单位和就业单位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明确自己与这两个单位的关系,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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