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避和强制性规定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法律规避和强制性规定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同,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怎么区分法律规避行为和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它们各自的特点和影响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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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和强制性规定是法律领域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法律规避,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故意改变一些事实或者行为,来避开原本应该适用的法律,从而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法律。比如,在跨国交易中,一方当事人可能通过改变合同签订地等方式,让原本适用的严格法律变为相对宽松的法律。从法律依据上看,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而强制性规定,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遵守,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改变的规定。这些规定通常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者保障交易安全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很多强制性规定,像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定,合同就会被认定无效。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规避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行为,是为了逃避不利的法律适用;而强制性规定是法律本身的要求,是必须执行的。法律规避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以维护法律的正常适用;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直接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合同无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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