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担保的方式和性质。抵押担保属于物的担保,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比如房屋、车辆等)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而连带责任担保属于人的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是承担责任的程度。在抵押担保中,债权人的受偿范围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对于不足部分,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继续追偿,而不能向抵押人进一步要求承担超出抵押物价值的责任。而在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通常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再者是实现担保权利的条件和程序。抵押担保实现时,通常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比如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以实现抵押物的变现来清偿债务。而连带责任担保的实现相对较为直接,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需经过对抵押物处理的复杂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