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过错推定和过错推定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无过错推定和过错推定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有点像,但又不太一样。我想知道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是怎么区分使用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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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归责原则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无过错推定和过错推定是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它们在法律上有着重要的区别。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一旦出现损害事实,法律就先假定行为人存在过错。也就是说,默认这个造成损害的人是有过错的。但是,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除责任。这就给了行为人一个自证清白的机会。比如在一些物件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如果一个阳台上的花盆掉落砸伤了人,法律会先假定花盆的主人有过错,但如果花盆主人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比如定期检查花盆放置是否稳固等,就可能不用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很多条款体现了过错推定原则,像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无过错推定,准确地说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它是指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免责的理由。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更容易获得赔偿。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中,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这里即使经营者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也要对损害负责,除非符合法定的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的来说,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键区别在于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方式和免责条件。过错推定给了行为人证明自己无过错从而免责的机会,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通常不能仅以无过错来免责,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免责情形时才可以。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款来准确判断是适用过错推定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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