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和不受理有什么区别?


在法律语境中,“不予受理”和“不受理”虽然在语义上较为相近,但在法律程序和概念层面存在一定区别。 “不予受理”是一个具有明确法律程序和效力的概念。通常出现在法院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起诉等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从而以书面裁定等形式作出决定,拒绝受理该事项。以民事诉讼为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种裁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依法进行上诉等救济程序。 “不受理”的表述相对比较宽泛,它可能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可以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在初步接触当事人的请求时,基于一些原因,简单地表示不会处理该事项,但可能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定审查程序。这种“不受理”可能缺乏正式的法律文书和规范的程序保障。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受理的原因,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的不予受理情形,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综上所述,“不予受理”是一个更具规范性和程序性的法律概念,而“不受理”的含义相对模糊,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效力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