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与传唤有什么区别?
我收到了相关通知,但不太清楚拘传和传唤到底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这两者之间有啥区别。我就想知道它们在性质、适用对象、强制力这些方面到底有啥不同,会不会对我有啥影响,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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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和传唤是法律程序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性质方面。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它本质上是一种通知,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而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带有明显的强制性。 其次在适用对象上,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再者是强制力不同。传唤只是要求被传唤人自行到指定地点,被传唤人可以按照要求前往,也可能因为某些合理原因无法按时到达,一般不会受到额外的法律制裁。而拘传具有强制力,如果被拘传人拒绝到案,执行人员可以使用戒具等强制方法迫使其到案。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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