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责任和用工主体责任有哪些区别?


工伤保险责任和用工主体责任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从范围来看,用工主体责任范围更广。用工主体责任是一种综合性责任,既包括在两种责任分离情况下需承担的工伤保险主体责任这种特定情况,也涵盖了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应享受的待遇,像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以及就业补助金等。此外,它还涉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义务 。而工伤保险责任则仅限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所享受的相关待遇,比如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等。 其次,在一些具体责任方面也有差异。用工主体责任一般不包括社会保险费缴纳责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支付等责任,而工伤保险责任包含这些内容。 再者,赔偿范围有别。工伤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用工主体责任赔偿范围仅限于工伤保险和劳务报酬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等。 另外,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应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概念: 用工主体责任:是一种综合性责任,包含对劳动者多方面保障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即使不存在标准劳动关系认定时,也保障劳动者权益。 工伤保险责任: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劳动者符合工伤情形时,所享受相关待遇对应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