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和地役权有什么区别?
我家房子旁边有条路,邻居想在上面设置一些通行限制,我不太清楚这涉及的是相邻权还是地役权。我想了解相邻权和地役权到底有啥区别,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判断和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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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和地役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从概念上来说,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简单来讲,就是相邻的不动产之间,一方为了正常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有权要求相邻方提供一定的便利。比如,甲的房屋被乙的房屋包围,甲必须通过乙的土地才能进出,那么甲就享有从乙土地上通行的相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地役权则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举例来说,丙为了使自己的土地更方便灌溉,与丁约定在丁的土地上设立引水地役权,丙需要向丁支付一定的费用。《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从权利性质上看,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效力扩张或限制,它是法定的权利,无需当事人约定。而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 在取得方式方面,相邻权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只要不动产相邻就自然享有。而地役权的取得需要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并进行登记,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对不动产利用的程度上,相邻权是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利人的基本生活、生产等必要需求,对相邻不动产的利用程度相对较低。而地役权则是为了提高需役地的效益,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约定对供役地进行较高程度的利用。 在是否有偿方面,相邻权一般是无偿的,因为它是为了满足基本需求。而地役权通常是有偿的,供役地人可以因提供便利而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但也可以约定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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