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

我家房子旁边有条路,邻居想在上面设置通行地役权,但我听说还有相邻权的说法。我不太清楚地役权和相邻权到底有啥不一样,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我该怎么判断适用于哪种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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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和相邻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权利性质方面。相邻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它更像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种延伸和限制,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比如,邻居之间为了满足生活基本需求,像排水、通行等而享有的权利。而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它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设立的,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从权利取得的方式来看,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只要不动产相邻,就依法享有相邻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另行约定。例如,您的房子与邻居的房子相邻,您自然就享有排水、采光等方面的相邻权。地役权则需要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来设立,并且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权利的内容也有所不同。相邻权是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是对相邻不动产利用的最低限度的调节。比如,为了排水需要,相邻方必须提供必要的便利。地役权的内容则更加广泛和灵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约定各种利用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比如,一方为了自己土地的开发,与相邻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土地上的建设高度。


在权利的存续期间上,相邻权一般是随着不动产的存在而存在,没有固定的期限限制。只要相邻关系存在,相邻权就一直存在。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则由当事人约定,可以是有期限的,也可以是无期限的,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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