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遇到了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什么不同,比如它们的制定主体、效力范围、适用场景这些方面。我想知道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相关问题时,该如何区分和应用它们,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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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制定主体来看,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比如,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规章。而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例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 在效力范围方面,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对全国范围内的相关行政管理领域产生效力。地方性法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范围局限于制定该法规的地方区域。 从效力等级上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在实际应用中,当发生在某个特定行政区域内的事务,首先应考虑适用该地区的地方性法规;而涉及全国性的行政管理事务,则可能适用相关的部门规章。但如果出现两者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就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适用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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