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和财产相关事务时,遇到了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这些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比如在成立条件、权利实现方式、优先顺序等方面,想了解一下这三者的详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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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都属于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而设立的权利,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差异。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厂维修,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汽车。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丙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但丙仍然可以居住在该房屋内。《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丁向戊借款,将自己的珠宝交给戊作为质押。《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基于法律规定,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抵押权一般通过当事人之间签订抵押合同而设立,不要求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质权则需要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以质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在权利实现方式上,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优先顺序,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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