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和抵押质押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权益的问题时,遇到了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押权这几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比如在设立方式、权利实现条件等方面。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我详细解释一下它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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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押权都是担保物权,它们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设立方式上,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无需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来设立。 从占有情况来看,留置权中债权人已经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和使用;质押权的设立则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质物由质权人保管。 在权利实现条件方面,留置权的实现需要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不少于六十日的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抵押权和质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权利。 这些区别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定义和基本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定义;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质押权的定义。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三种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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