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抵押、质押和留置都是担保物权的重要方式,它们在概念、设立方式、占有情况、优先受偿顺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区别。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简单来说,就是你把自己的东西作为担保,但东西还在你手里。例如,你向银行贷款,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你依然可以住在房子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你把自己的珠宝交给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你把汽车送到修理厂维修,修好后你不付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留置你的汽车。《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设立方式上,抵押一般通过抵押合同设立,并且对于不动产抵押还需要办理抵押登记;质押通过质押合同设立,并且需要交付质押财产;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债权人就享有留置权,不需要双方约定。 占有情况方面,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质押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质物由质权人占有;留置权中,债权人已经依据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在优先受偿顺序上,如果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总之,这三种担保方式各有特点,在不同的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