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写明可以每周在女方过一夜,男方父母后来不让见,这算犯法吗
我和前夫协议离婚,当时写明了我可以每周在女方这边和孩子过一夜。可现在他父母却百般阻拦,不让我见孩子。我心里特别难受,也很困惑,想知道他们这样做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我该怎么维护自己见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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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男方父母的做法是违法的。 首先,解释一下探视权,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 ,目的是保障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联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法、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您的情况中,既然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写明您可以每周在女方处和孩子过一夜,这就是对探视权行使方式和时间的约定。男方父母不让您见孩子,属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这里男方父母可视为协助男方履行抚养义务的相关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阻碍您实现探望权,这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遇到这种阻碍,您可以先尝试和男方及其父母进行沟通协商,说明法律规定和您的权利,希望他们能按照协议履行协助义务。若沟通无果,您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保障您的探视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必要时还可以强制执行。 相关概念: 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子女探望、联系等的权利。 协助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帮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实现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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