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我正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听说离婚案有特别管辖规定,但不清楚具体哪些情形适用。我和对方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异地居住等问题,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按照特别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情形。
展开


在法律中,管辖规定是确定案件该由哪个法院来审理的规则。而特别管辖规定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的管辖规则,对于离婚案而言,适用特别管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一般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比如,丈夫离开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去外地工作超过一年,妻子想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自己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其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举个例子,夫妻二人都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打工,丈夫起诉离婚,如果妻子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那么丈夫就需要到妻子的这个经常居住地法院去起诉;要是妻子没有这样的经常居住地,丈夫就可以在自己起诉时妻子所在的居住地法院起诉。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人员的离婚案件管辖也有特别规定。比如,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再比如,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在不同的情况下,更合理地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