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怎样的?
我和我爱人打算离婚,但不知道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我们现在居住的地方和户口所在地不一样,想了解一下法律对于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到底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才符合法律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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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哪一个法院有权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一般来说,离婚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也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去起诉离婚。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又涉及到一个“经常居住地”的概念。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说,被告的户籍在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了两年,那么原告就应该到B地的法院去起诉离婚。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有,如果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同样也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对于一些涉外离婚案件,管辖规定会更加复杂。如果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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