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的管辖法院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纠纷的管辖法院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有明确体现。下面为您详细解释不同情形下的管辖规则。 一般来说,离婚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这就好比两个人有矛盾要找个地方解决,通常是去被告常住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夫妻双方中,被告的户籍在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了两年,那么原告起诉离婚就需要去B地的法院。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管辖规则会有所不同。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被告因某些原因户籍被注销,而原告一直居住在C地,那么原告就可以在C地法院起诉离婚。 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被告离家出走多年,一直没有音信,原告就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还有,如果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被告因为违法犯罪被关押在某地监狱,原告就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丈夫离开住所地去外地工作一年多,妻子想离婚,就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去外地生活超过一年,妻子起诉离婚,若丈夫有经常居住地,就去丈夫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若丈夫没有经常居住地,就去妻子起诉时丈夫当时居住的地方的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