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还债局离婚是否有永久居住权?

我和配偶为了还债搞了个离婚,现在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有永久居住权。我们名下有一套房子,当初说好了就算离婚我也能一直住,但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行不行,想弄明白我有没有这个永久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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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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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还债局离婚后是否具有永久居住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居住权的相关法律概念。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根据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回到还债局离婚这种情况,如果双方在离婚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了一方享有永久居住权,并且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了居住权登记,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该方就拥有合法的居住权。不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永久居住权”这种表述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因为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是到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才消灭。 然而,如果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没有办理居住权登记,那么这种居住权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在还债局离婚的情况下,一方是否能获得永久居住权,关键在于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以及是否完成了居住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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