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判给主贷方,另一方还用还贷吗
我和另一半正在办离婚,房子判给了主贷方。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之后我还需不需要继续还房贷呢?不太清楚这里面的具体规定,希望能了解明白后续自己在房贷方面还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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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判给主贷方,另一方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还贷,但具体要根据离婚时的情况来确定。 首先,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对房产分割进行了约定,或者经过法院判决房子归主贷方所有,同时明确约定或者判决房子的所有人继续还贷,那么主贷方就需要继续承担向银行还款的义务,另一方通常就不用还贷了。 然而,如果该房子是夫妻共同房产,并且是婚后按揭购房的,那么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是共同还贷人。这种情况下,离婚后仅靠离婚协议书是不能解除任何一方的还贷义务的。若想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向银行申请变更主贷人或者减少共同抵押人。要是没有进行这些操作,尚未解除还贷义务,那么另一方仍要按约定还款。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是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商的,由法院判决该房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就不用承担还贷责任。 总之,要确定另一方是否需要还贷,关键在于房产的性质(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房产及还贷责任的约定或判决,以及是否与银行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等。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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