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债务需要分担吗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对债务这一块不太清楚。担心离婚后,一些债务会莫名其妙地要我来承担。想知道在法律上,夫妻离婚债务到底需不需要分担呀,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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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债务是否需要分担,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比如夫妻一起签字借的钱,或者一方借钱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像买菜、交水电费等,这些就是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私自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没跟另一方商量,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中,这通常不算共同债务,但如果投资赚的钱用于家庭生活了,那情况就不同了。 对于债务的分担,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足够清偿债务,那就用共同财产来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先协商怎么清偿;要是协商不成,就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那就由欠债的这一方自己承担,另一方不用负责。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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