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安置人是否有权利要房?
我是拆迁中的被安置人,拆迁方给了一些安置补偿方案,但我更想要房子。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我作为被安置人有没有权利要求要房子,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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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被安置人通常是有权利要求获得房屋安置的。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被安置人”这个概念。被安置人是指在拆迁等特定情况下,依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有资格获得安置补偿的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就意味着,作为被安置人,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是有权利自主选择要房(房屋产权调换)这种安置方式的。例如,在城市的旧城改造项目中,拆迁方需要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拿货币补偿款,还是要一套用于安置的房屋。 而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虽然没有像国有土地那样统一明确的全国性规定,但各地一般也会制定相关的安置政策。通常来说,为了保障被安置人的居住权益,也会提供房屋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供被安置人选择。比如有的地方会建设安置房小区,被安置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分配安置房。 不过,被安置人行使要房的权利也需要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要遵循当地的拆迁安置政策和程序,按照规定提出自己的安置诉求。如果拆迁方违反相关规定,剥夺被安置人要房的权利,被安置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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