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否属于赔偿房?
我家房子拆迁后分了安置房,不太清楚安置房和赔偿房到底是不是一回事。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安置房能不能算赔偿房,它们之间有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区别,心里一直犯嘀咕,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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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概念中,安置房和赔偿房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安置房就是赔偿房。 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或者房地产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时,为安置被拆迁住户而建造的房屋。比如,因城市规划需要对一片老旧居民区进行拆迁改造,为了安置原来居住在这里的居民,政府或者开发建设单位就会建设安置房供他们居住。 赔偿房,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一般是指因各种原因给他人造成损失后,以房屋的形式进行赔偿所交付的房屋。造成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拆迁这种情况,还可能是由于侵权行为等导致的。例如,企业因环境污染给周边居民住房造成损害,通过赔偿房屋的方式来弥补居民的损失,这种房屋也可以称为赔偿房。 从法律依据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里的房屋产权调换得到的房屋就是典型的安置房,它是拆迁补偿的一种形式。这表明,在拆迁安置这个场景下,安置房属于赔偿房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对被拆迁人失去原有房屋居住权益的一种赔偿。 然而,赔偿房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拆迁安置这一方面。如果是因民事侵权等其他原因产生的房屋赔偿,和因拆迁产生的安置房在产生原因、法律适用等方面还是存在差异的。所以,安置房在拆迁安置的语境下可以视为赔偿房,但不能绝对地说安置房就是赔偿房,赔偿房的概念更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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