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开发商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开发商对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所指的承包人一般是进行工程建设的施工方等,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开发商。 不过,开发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涉及类似的优先权益。比如,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如果购房者违约,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房屋,此时开发商对于房屋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优先性,但这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不同的概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明确的范围和行使期限。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一般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如果购房者担心自己购买的期房因开发商债务问题受到影响,需要关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侵害。若施工方等承包人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影响房屋的归属。购房者可以通过查看开发商的建设工程合同、付款情况等,了解是否存在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为了保障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开发商通常不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但在商品房交易等其他场景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权益情况,购房者要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