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做买卖的时候,听说有不安抗辩权这么个东西。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构成不安抗辩权呢?我怕自己在交易里权益受损,所以很想弄清楚这些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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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这种互负债务的关系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其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这里的履行能力降低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理由担心自己履行义务后,无法得到对方相应的对待给付。 再次,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适当的担保,那么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就有了保障,不安抗辩权就会消灭。例如,后给付义务人提供了抵押、质押或者由第三人提供保证等方式的担保。 最后,先履行一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上述情形。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能仅凭猜测或者主观臆断就行使不安抗辩权,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先履行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来证明后履行方存在履行能力降低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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